创新“企业主动、法院助力、政府监管”的企业信用修复模式,将对企业信用环境改善和营商环境良性循环起到积极作用。
2023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运行信用修复功能,受到不少企业好评。事实表明,企业信用关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社会各界亦愈来愈关注这一“企业命脉”。
笔者认为,创新“企业主动、法院助力、政府监管”的企业信用修复模式,将对企业信用环境改善和营商环境良性循环起到积极作用。
“企业主动”是指企业应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筑牢诉讼风险防控墙。在国际环境日益复杂与各市场主体交往深入融合的大背景下,企业面临的诉讼风险点不断增多,这就可能会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带来危机与挑战。为降低各项风险对企业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应在运营中积极采取适当措施,建立诉讼风险预警研判机制,主动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避免陷入一个又一个诉讼,耗费自身人力物力财力。对于不能避免的诉讼,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第一时间让投资者、债权人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诉讼信息、诉讼进程和相关细节,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更大负面效果;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结果之后,企业还应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改善企业信用形象,尽量降低诉讼对企业信用带来的不利影响。
“法院助力”是指法院要聚焦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主动融入服务大局。法院应全面把握企业司法需求,聚焦企业纠纷多发领域,将涉诉法治体检作为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助力企业规范内部治理、提高企业依法营商和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好司法信用大数据库,推行企业“正向激励+反向倒逼”机制,一方面引导企业主动履行法定义务,营造诚信健康的经营环境,另一方面对已经履行完毕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企业及时开展常态化信用修复。此外,人民法院要坚持能动司法,实质性解决企业信用修复的司法需求,在系统程序设计上构建通畅的申请撤销渠道,根据涉诉企业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情况,及时更新诉讼状态并同步推送信息至第三方平台,帮助企业依法撤销相关的负面记录,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生产。
“政府监管”是指政府应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加强动态监管。政府、金融机构应当深入推进“放管服”,建立健全良好的沟通和审查机制,在涉诉企业申请获取融资或者招投标资质时,科学合理地评估涉诉企业的偿债能力与继续运营状况。完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状况采集提供、信用监督等企业信用制度,不断提高企业乃至整个社会重视企业信用修复的意识,营造“守信企业得利、失信企业失利”的社会环境。同时,要注意防止企业信用大数据信息被滥用,加强规范第三方企业信息平台的披露行为,对第三方平台披露企业信用大数据信息进行实时动态监管,避免平台出现带有歧视色彩的设置方式与信息披露用语,保护企业正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最后,要畅通企业信用复议程序与申诉渠道,既要不断加大违法惩罚力度、提高失信违法成本,又要有力保障企业信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纠正,促进当地营商环境的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