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为提高其履行能力,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的屏蔽、失信时限的缩短和限制消费的解除。
二、失信被执行人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经被执行申请和执行法院依法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可将其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通过信用修复助力企业顺利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活动,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三、申请信用修复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已如实向法院元申报财产;
2)无违反限制消费行为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处置现有财产;
3)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承诺按期履行或正在按期履行;
4)提供相应履约担保。
“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处置现有财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待处置财产是房屋等不动产的,主动腾空并提供相关权属凭证等资料;
2)待处置财产是机动车、船舶的,主动将机动车、船舶停靠至指定地点并提供相关权属凭证等资料;
3)待处置财产是其他动产的,自觉移交或接受指定保管和交付;
4)待处置财产是公司股权的,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
5)待处置财产是证券、知识产权等其他投资权益的,主动提供相关权利凭证,配合人民法院进行处置。
2、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被限制消费的企业,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3、尚未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企业、自然人,其主观上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客观上不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等行为,也可以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视情况暂缓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4、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推动市场主体依次依规退出市场。
四、如何办理信用修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
1)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
4)生效文书因进入再审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的;
5)被执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的;
6)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固定期限的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两年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可以予以修复。(注意:申请执行人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五、如何办理信用修复?
1、申请人本人或者委托律师联系各法院信用修复联系人,按照各地法院具体要求递交或者邮寄相关材料。
注意: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包含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有效地址、联系电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申请分期履行的,应当列明分期履行计划。
除了提交申请书外,还需提供证明材料,如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资产管理、投资收益、履行能力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另外,还需提供书面承诺书,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诚实守信,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以及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2、人民法院收到失信被执行人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将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删除失信信息,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3、失信信息被删除后,被执行人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不服的处理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